相较于陪审团,职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由独任法官或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被争议的处罚决定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律师协会当时的意图与公认的立法目的不相对应。对于这些用语,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辨析。
[18] LEANDER v. SWEDEN Judgment, 26/03/1987,A116.在这个案件中,瑞典当局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任用Leander先生(前瑞典共产党党员)终身担任部分位于一海军基地内的某海军博物馆的木工,同时拒绝他获得官方保存的涉及他的秘密调查信息。有研究表明:与人权公约其他领域的权利不同,在表达自由权问题上,对公约的违反往往产生于国家的能动行为或故意行为,而非国家的消极和冷漠。(三)合目的性 1.目的的类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无为 干涉行为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它就有了正当性。)这里提及的三个案例是:THE SUNDAY TIMES(No.1)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26/04/1979,A30.(在该案例中,英国法院基于当时有关藐视法庭的英国法,发布司法禁令,禁止发表涉及有关药品和相应诉讼的文章。那么,法律规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或应该具有准确性呢?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承认,为了防止过分僵化,跟上不断变化的情势,许多法律都不可避免地要以模糊程度不同的用语加以表达,其解释和适用是个实践问题。
意见和观念属于表达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是不能要求加以事实证明的。[32] 研究表明,虽然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在所有细节上明确采纳美国的公众人物学说(public figure doctrine,即如果被恶意批评的对象是公众视野中的人物,则有关诽谤的各种救济措施将被限制)[33],但是,此学说显然对其法理有深刻影响。[36] 关于商业表达,欧洲人权法院在Market intern案的判决中写道:尽管作为文章作者的某出版行向读者征求的信息涉及的是某邮购公司的商业实践,同时很清楚的是,系争文章所指向的是有限范围的商业人士,并不直接涉及公众整体,但是,它表达的是商业性质的信息。
对于此权利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加以保护,因而不存在对控告者表达自由的干涉。在Castells案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表达自由对于政治上的反对派具有特殊价值,因而指出: 在民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或使命必须密切关注的不仅是立法和司法机构,而且还有新闻出版界和公众舆论。[111] 参见D.J. Harris等前揭书,pp.401-2。[38] 欧洲人权法院所说的传送或接收信息的手段除了常见的言谈行为外,还包括印刷(Handyside案)、电台(Groppera案)[39]、电视(Autronic AG案)、艺术创作(Muller案)、电影(Otto-Preminger-Institut案)等。
正如该法院在Market intern案的判决中所说: 第10条第一款并不只是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信息、观念或表达形式。[77] 前引The Sunday Times案判决,para.47。
法院自身的判例法具有非常强的约束力。[71] 从以上表述看,公共权力对表达自由进行正当干涉、或者说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干涉行为是否是正当的前提条件有三,这就是(1)干涉是为法律所规定 (Prescribed by law),(2)干涉是为了第10条第二款提到的一个或多个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s),以及(3)干涉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而属于民主社会中的需要(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因此,在欧洲人权公约的监督实施机制中,相对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功能犹如一种过滤装置。[115] 参见Council of Europe(ed.), Digest of Strasbourg case-law relating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Vol.3,p.471。
不同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别的人,诸如文官、士兵、警察、出版者、记者、政治家等,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联系他们的社会功能来看待。[42] 由此可见,接受信息的自由并不单纯是一个人愿说、另一个人愿听的问题,它还意味着国家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即国家不得阻隔在说者和听者之间,干涉或阻碍获取可利用的信息和观念。[64]表达自由的范围问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可以淡化的问题呢? 按照1994年5月11日交付公开签字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重建控制机制)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已重建为新的专职(full-time)法院并从1998年11月1日开始运转。该案的情况是,由于奥地利广播公司的垄断而不可能设立和运作私人广播或电视站。
[62] 12. 信件被前苏联当局没收,指控英国当局没有给予充分救济(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只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对遵行欧洲人权公约负责)。[72] 前引The Sunday Times案判决,para.48. [73] 同上,para.49. [74] 例如,在Barthold案的判决中,该法院简洁地将合法性要件表述为:干涉必须在国内法中有某种根据,同时该法律本身必须可充分获知,并制定得足够准确从而使个人能够用于调整自己的行为——如果需要则借助适当的咨询。
Dona和Schul两位先生均坚持认为,第10条第二款只是在与防止犯罪相联系的意义上考虑防止秩序混乱的问题。在Groppera案和Autronic AG案的判决中,该法院许可国家依据可在国内适用的《国际电信公约》的有关规定来满足此标准。
然而,委员会认为,在作出平衡时,为了尊重其他人的情感,对个人表达自由的某些限制在适当的情形下是可以接受的。[93] 前引Handyside案判决,para.48。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不违反第10条)。-------------------------------------------------------------------------------- *1999年5-11月,我有幸应Lisa Stearn女士主持的中国法治项目之邀、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指派,去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做了半年访问学者。从成员国政府方面看,它们往往认为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仅限于事前审查,而针对表达自由行使的结果加置法律后果,则并不与公约第10条抵触。例如,表达的手段是个人性质的还是新闻媒体的、是新闻出版还是广播电视,表达的对象是成年还是儿童、是一般公众还是特殊群体,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影响对表达的保护程度。
[101]前引The Sunday Times案判决,para.65。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不违反第10条)。
[51] 2. 有关当局拒绝为某种演出提供津贴,但并没有一般地禁止其演出。诸如 持有意见、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不受公权干涉、 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样一些 用语,甚至整个第10条的每一个字、词、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理解和解释的问题。
当然,说很少并不意味着没有。——交谈 [107] 前引Handyside案判决,paras.49-50。
相对于政治表达,欧洲人权法院并不那么明显地关爱艺术表达。——交谈 [8] 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07/12/1976, A24,para.49.在该案中,英国当局按照《淫秽出版物法》取缔名为《小红学校书》的书。由于政治表达的特殊重要性,它构成了民主社会的一个核心特征,因此,欧洲人权法院高度重视对政治表达的保护,一般说来,对于任何防碍政治表达的公权行为,法院都要求有最充分的理由去证明其正当性。[27] 前引Thorgeir案判决,para.64。
(一)干涉条件 公共权力对表达自由的干涉行为要想被欧洲人权法院确认为合法正当,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102] 较之于合法性和合目的性两个要件,干涉的合比例性,或者说,证明干涉是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显然更为关键。
[113]如果说在限制政治言论方面,迫切的社会需要使国家负有沉重的负担以表明其行为的必要性,那么,对于广告宣传等商业言论,限制只要不是不合理似乎就属理由充分。在本案中,国际电信法的有关规定是高度技术和复杂的。
[7]从欧洲人权法院所作出的近百件涉及表达自由的判例看,最能反映法院在该权利领域的一般立场、从而可以称之为一般法理的是该法院在1976年Handyside 案件的判决中所说的以下一段著名的话: 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构成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53] 4. 出庭律师用攻击或刺激性语言代理案件(因而受纪律惩戒)。
[71] 前引Observer案判决,para.49。按照欧洲人权公约原有的监督实施机制,有责任监督签约国履行义务的机构主要有三,即欧洲人权委员会(1954年设立)、欧洲人权法院(1959年设立)和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40] 参见D.J. Harris等前揭书,pp.377-8。按照一般原则解释这类限制,则它不得被用于在具体问题上完全压制意见的表达或传播。
就此,该法院在The Sunday Times案的判决中写道: 法院认为,为法律所规定一语中的法律一词不仅包括制定法,也包括非制定法。参见D.J. Harris, M.O'Boyle, C. Warbrick , Law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London : Butterworths,1995,p.375。
换言之,只有出于维护第二款保护的价值的需要,才可加以限制。此外,对欧洲人权法院的裁量构成影响的还可能有其他许多因素。
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就官员负责处理的公共问题的争论情况作出报道,以此参与政治进程,正是其功能所在。[75] TOLSTOY MILOSLAVSKY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13/07/1995, A316-B,para.37.在此案中,控告者因为诽谤一学校官员、指控他过去犯有战争罪行而被英国有关当局指令支付实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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